(2015)阳恢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广峰与闫邦亚、徐明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峰,闫邦亚,徐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峰。被执行人:闫邦亚。被执行人:徐明光。申请执行人孙广峰与被执行人闫邦亚,徐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阳谷县公证处公证书编号(2012)阳谷证经字第5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公证处公证书编号(2012)阳谷证经字第5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