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学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崔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成兰。委托代理人张华。被执行人崔学军。本院在执行(2013)棣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崔学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4222.20,已执行0元,还剩余4222.2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