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雪李喜东郭春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雪,李喜东,郭春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3号被执行人李雪,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喜东,男,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郭春光,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前郭县.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李雪、李喜东、郭春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雪、李喜东、郭春光分别缴纳罚金72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