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孙京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孙京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住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驻地。被执行人孙京慧,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京慧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