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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66-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宣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众诚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向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980000元债务。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98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