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兰,姜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晓霞,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与被执行人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淑兰申请执行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