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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兰,姜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晓霞,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与被执行人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淑兰申请执行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