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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韩雪申请执行祁玉凤、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祁玉凤,王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祁玉凤,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王长河,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韩雪申请执行祁玉凤、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