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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伟诉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刘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李伟,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局园72号楼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湃,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德胜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刘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以其与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2.00元,减半收取4,526.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