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振峰与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峰,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983号原告朱振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段志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北图强路西。法定代表人江新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峰诉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峰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偿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朱振峰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