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丽娟与周志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娟,周志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95-1号原告:于丽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志永,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娟诉被告周志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志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7栋(建筑面积104.27平方米、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890**号、丘地号为3-76/369-1303)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