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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萍与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李萍,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彭玉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丽。委托代理人:赵晋彪,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萍诉被告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房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