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排则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排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558号起诉人郭排则,女,194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排则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与杨素清是母子关系,1998年起诉人的丈夫杨丙午病故,1999年起诉人被杨素清赶出原来居住房屋(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杨丙午),由于杨素清无理取闹致使起诉人无法居住自己的房屋。2015年开春,杨素清未与起诉人协商将起诉人原来居住房屋拆除,现杨素清已经在原房屋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起了新房。现起诉人诉请杨素清拆除正在施工的房屋并赔偿财产损失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原房屋已经不存在,原房屋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属于起诉人独立享有,现原告依据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起诉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排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杰鹏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