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俊梅等与杨沂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梅等,杨沂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梅等。被执行人:杨沂河。本院在执行张俊梅等诉杨沂河,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沂河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兖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