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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俊梅等与杨沂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梅等,杨沂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梅等。被执行人:杨沂河。本院在执行张俊梅等诉杨沂河,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沂河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兖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