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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文牛、王某申请执行蒋英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牛,王某,蒋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蒋英翠,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过户及承担诉讼费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件诉讼费9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合计9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蒋英翠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蒋英翠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家园25幢1401室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