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史某甲,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新阳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新峪煤矿居民。被告张某乙,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河东煤矿职工。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审判长 段鸿鹏审判员 杨 涌审判员 王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