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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史某甲,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新阳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新峪煤矿居民。被告张某乙,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河东煤矿职工。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审判长  段鸿鹏审判员  杨 涌审判员  王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