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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雪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梅,宋丹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56号申请人李雪梅,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勤,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丹,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李雪梅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宋丹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X号帝豪丽都X号X(房权证号: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经审查,2014年8月8日,李雪梅、宋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宋丹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X号帝豪丽都X号X的房屋为借款60万元向李雪梅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8月9日,李雪梅、宋丹签订了《借条》、《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宋丹向李雪梅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11月9日,借款人必须在2014年11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宋丹以渝BFRX**的奔驰轿车为4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上述抵押房屋为6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8月10日,李雪梅通过中国银行向宋丹转账支付45万元,2014年8月11日李雪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向宋丹转款支付45万元、10万元,合计100万元。借款后宋丹已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现原告自愿放弃15万元债权。本院认为,宋丹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X号帝豪丽都X号X号的房屋(房权证号: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雪梅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宋丹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李雪梅依法有权要求宋丹归还,并依法对上述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雪梅关于对宋丹提供的上述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并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宋丹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X号帝豪丽都X号X(房权证号: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的房屋,申请人李雪梅对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宋丹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