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三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勉诉被告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勉,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47号原告于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文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国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国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勉诉被告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元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78元,减半收取109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审 判 员  丁振红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