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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民一初字第0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宣传、周素珍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宣传,周素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埇民一初字第05483号原告:崔宣传,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周素珍,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贾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军,该公司输电运检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宣传、周素珍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宣传、周素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宣传、周素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宣传、周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崔宣传、周素珍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人民陪审员  郭瑞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子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