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女,1971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花×于2015年3月30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园胡同26号门前,因酒后找不到家门钥匙,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花×无故用脚踹民警安×腹部并对民警安×上身进行抓挠,致民警腹部软组织损伤,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花×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安×的陈述、证人任×、张×、郑×的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花×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花×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花×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