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执行樊廷飞申请执行樊忠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樊廷飞,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忠举,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樊廷飞申请执行樊忠举(2009)峨边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樊忠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樊忠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峨边民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明审 判 员 曹登金代理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