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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通港灯具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6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新侯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齐怀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新侯庄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通港灯具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执行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原状,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