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因被告自1999年5月2日走失,下落不明。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提交答辩状称,被告是被人贩子卖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和原告结婚的。同意和原告离婚,女儿和家产一律放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3年4月20日生一女,已成年。被告于199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出走,至今未回,且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