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从祥与桑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从祥,桑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从祥。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国超。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吴从祥与上诉人桑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