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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0号申请人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6号灯饰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676608-7。法定代表人汪忠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诚(一般授权),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彤(一般授权),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工商注册号440301103279723。法定代表人叶家豪。申请人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欣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