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祖金、贺柱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祖金,贺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0-2号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越,理事长。住址: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338号。机构代码证编号:78725157-4。委托代理人胡涛,系该社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祖金,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贺柱莲,女,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500-1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尹祖金在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岭信用社181120121001981117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尹祖金、贺柱莲已归还所欠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尹祖金在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岭信用社181120121001981117账户上存款1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段伟良审 判 员 金可田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志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