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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兴林与易兴川,邓永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林,易兴川,邓永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魏兴林,男,汉族。被告易兴川,男,汉族。被告邓永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兴林诉被告易兴川、邓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兴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兴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兴川、邓永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兴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滢代理审判员  夏斌代理审判员  曾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