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其父亲折某一所有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告张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张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张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张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张某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折某一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