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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品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品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被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33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原告)李品隆。委托代理人黄锡京,男,壮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那平村酒六坡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品隆劳动争议一案中,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李品隆于2015年5月28日,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品隆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品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李品隆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李瑶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