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应某甲。被告: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甲与被告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