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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应某甲。被告: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甲与被告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