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应益玮与周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益玮,周柯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741号原告:应益玮。被告:周柯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益玮与被告周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应益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致使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一步进行,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益玮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忌代书 记员  杜礼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