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郭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与被执行人郭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海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海勇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海勇仍未自动履行偿付义务,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郭海勇以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武穴市大法寺镇的道路扩建工程款283185元,申请执行人张爱珍领取了该款并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郭海勇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