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刘云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刘云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洪源镇。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格喜,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迎宾大道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刘云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重新进行评估,本院准许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后两被告撤回了评估申请。原告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江西金三角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