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赖瑞春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顾伟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赖瑞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瑞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罚款20000元以及罚款滞纳金2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罚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原籍地法院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经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其去向,但并无发现其下落,故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其它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