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夏莉青与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莉青,张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夏莉青,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玲玲,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莉青诉被告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莉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莉青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谭永玮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玫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