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夏莉青与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莉青,张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夏莉青,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玲玲,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莉青诉被告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莉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莉青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谭永玮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玫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