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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汇城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部与徐正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花岗区汇城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部,徐正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314号原告红花岗区汇城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部,营业场所红花岗区沙河路华南商贸广场一期C1栋11号门面。负责人苟先桥,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正芳,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红花岗区汇城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部与被告徐正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花岗区汇城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