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琪。被告: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神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5元,减半收取1374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0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