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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03周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03号罪犯周生,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新法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周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服装加工车缝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4分。经庭审查明,该犯属“三无”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生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