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加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中原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监视居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祁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袁某某与李某同为襄阳市甲国际酒店(以下简称甲酒店)厨师。2014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加某某在甲酒店员工宿舍因帮朋友李某向袁某某请假发生争执,被告人加某某遂与程某、张某用凳子砸袁某某,并对袁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加某某用拳头将袁某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袁某某被他人伤及头面部,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加某某主动到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中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加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均向公安机关申请民事赔偿调解。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加某某赔偿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加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4年8月5日16时30分许,我在甲酒店员工宿舍休息,加某某来到宿舍因为李某请假的事与我发生争执,他又叫了两个年轻男子过来,他们用凳子往我头上砸,我用拳头挡并打他们,他们又对我拳打脚踢,我的头部主要是加某某用凳子砸的,鼻子是加某某打的。2、证人程某证言,2014年8月5日下午,加某某打电话让我到甲酒店,去找袁某某给李某请假,我与张某进屋后看见麻将桌倒在地上,加某某开始打袁某某头部,我就拉他们,等我出去回来时,袁某某拿方凳打我,我用手挡住并把方凳夺下来,之后我踢了他一脚就下楼了。3、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8月5日下午4点钟,我与加某某来到甲酒店员工宿舍,我和程某听到袁某某与加某某互骂,加某某把麻将桌掀倒,袁某某上前想打加某某,我比较气愤,便朝袁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加某某拿了一个凳子朝袁某某头部砸去,并用拳头打了袁某某的鼻子,程某也对袁某某拳打脚踢,后来我拿凳子也朝袁某某头部砸去,好象没砸到,袁某某当时脸出血了。4、被告人加某某供述,2014年8月5日,我和张某、程某、李某四人约好去湖南,但李某没请准假,原因是袁某某没批假。当日下午4点多,我便和张某、程某一起到甲酒店员工宿舍找袁某某,质问他为什么不准假,我将屋内的麻将桌掀倒,张某拿凳子朝袁某某额头砸去,袁某某还击,我用拳头照袁的鼻子打去,并打了他身体,程某上前也对袁某某的头部及身上拳打脚踢。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袁某某被他人伤及头面部,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调解申请、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加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袁某某收到赔偿款4万元并表示对加某某谅解。7、抓获经过及加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加某某主动到中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对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8、情况说明。证明因李某联系不上未能取证。9、被告人加某某户籍证明。10、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鱼梁洲综治办)审前社会调查复函。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蔡永红审判员 陈贵生审判员 焦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