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晗峰与被告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晗峰,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41号原告:黄晗峰,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岗大厦18-6。法定代表人:何绍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晗峰与被告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晗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晗峰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晗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