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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晶、许彤与王晶、许彤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晶,许彤,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晶,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彤,居民。原审被告:周伟,居民。再审申请人王晶因与被申请人许彤、原审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现有向尹某、李某、宋某、街道居委会的书面证言。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缺乏事实证明,被申请人许彤与一审被告周伟之间有恶意侵犯再审申请人利益的嫌疑。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周伟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不是周伟与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债务。1、周伟向被申请人借款,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利。2、周伟对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3、被申请人许彤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周伟之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认定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一审中针对该笔借款,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5月17日的《借据》,2012年9月24日的《欠条》,2013年2月8日的《协议书》,以上三份证据均有原审被告周伟签字且其当庭质证时没有异议,对该笔借款表示认可。2、2013年5月29日欠条中的11万元及2013年6月30日欠条中的3万元,该两份欠条,均系原审被告周伟向被申请人出具,被申请人从银行取款后,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原审被告周伟,欠条形成时间与答辩人取款时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的共同朋友刘勇可以证实。3、原审被告周伟已向被申请人偿还数额,对于《借据》中本金30万元的借贷关系,被申请人于一审庭审中已作出说明,该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时间为2010年5月,而非2011年5月,该借据为原审被告周伟向答辩人收回原始借据后重新出具。二、一、二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共同偿还被申请人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三、再审申请人王晶一、二审陈述与再审申请陈述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为此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虽提供证人尹某、李某、宋某及周楼居委会的证言,但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二审中取得或提供,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被告周伟与被申请人许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根据原审被告周伟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及协议书,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银行取款证明、原审被告周伟还款单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周伟与王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亦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审被告周伟与再审申请人王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已由被申请人许彤与周伟约定为周伟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一、二审认定本案中周伟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再审申请人王晶与周伟的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冬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丁鑫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