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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自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建东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肖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刑自初字第2号自诉人丁某。被告人肖某。自诉人丁某以被告人肖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丁某控诉被告人肖某犯重婚罪,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肖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昌乐县公安局已作出被告人肖建东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并经潍坊市公安局复核后予以维持,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自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丁某对被告人肖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郑世花人民陪审员  刘光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盖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