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与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4号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陈和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莎莎,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被申请人: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三幢2401室。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芜湖通达398”轮承运其煤炭时与被申请人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唐海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煤炭损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两被申请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的保险金,责令两被申请人连带提供43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2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等值的保险金;三、责令被申请人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南京新唐船务有限公司连带提供43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申请人芜湖和信煤炭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符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