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霍志成、刘振忠等九人申请执行苏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志成、刘振忠等九人,苏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霍志成、刘振忠等九人。被执行人苏志刚,男,37岁,汉族,现住临河区。本院在执行霍志成、刘振忠等九人申请执行苏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