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查明: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变更名称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对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拖欠原告货款349691元无异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9691元。二、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自愿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7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59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96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