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永乔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乔,郑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938-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乔,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志伟,男,汉族。关于申请人吴永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志伟应偿还给申请人吴永乔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永乔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志伟名下的房产查封,因查封上述房产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请求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志伟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志伟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力。上述财产查封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伟光执行员 段小林执行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贵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