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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传雍与王永强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强,周传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传雍。委托代理人:姜苏仟,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强因与被上诉人周传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9日8时30分开庭。上诉人王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冯双成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子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