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双林申请执行郑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双林,郑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冯双林,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昆明市寻甸县人。被执行人郑克永,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01号冯双林申请执行郑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191.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郑克永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安徽省凤台县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国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亚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