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中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义,证件号码133030195404030138。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刘中义申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刘中义案款30842.8元,承担执行费362.64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景执字第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