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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利军与高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军,高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96号申请执行人冯利军,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二平,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冯利军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5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利军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6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612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二平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冯利军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85万元由被执行人高二平从2015年2月1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冯利军10万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执行费12240元、受理费13800元由被执行人高二平自愿负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5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