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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殿新与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殿新,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504号原告:田殿新,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殿新与被告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涉案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兴海 百度搜索“”